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2民初266号
原告:南昌市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9710X0。
法定代表人:李长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汪东兴,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南昌市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东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市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市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重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