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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322执2957号

张煜、严乘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煜;严乘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22执2957号 申请执行人张煜,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被执行人严乘风,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煜与被执行人严乘风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闽0322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322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爱东

审判员  胡志铿

审判员  林 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