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104民初7227号原告杭州西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苑公寓3幢底层2号。法定代表人周劲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法群、李亮(特别授权),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则鸣,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北路72号104室。被告浙江高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嘉绿苑北2幢底层。法定代表人严周洲。被告周妍,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华兴三路19号街21栋6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
原告杭州西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典当公司)诉被告王则鸣、浙江高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展公司)、周妍典当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子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亮,被告王则鸣,被告高展公司、周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子典当公司起诉称:2017年6月22日,被告王则鸣(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约定将其自有的杭州市西湖区××幢××层××层抵押典当给原告,典当金额1200万元,当期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7年12月19日止;同时约定每月综合服务费费率为1.167%,到期不回赎、不续当、视为逾期,逾期不得超过5天,该5天逾期期间,甲方除需依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综合服务费及利息外,还应按照综合服务费的20%每天向乙方支付罚息;自逾期第6天起,甲方除应向乙方归还当金外,还应按照年化24%的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典当本金、利息、罚息全部归还及支付完毕日,当物的担保范围及于律师费(诉讼标的额的2%)。被告高展公司、周妍分别出具保证函,承诺对典当合同中全部债务及原告主张债务所支付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涉抵押不动产均已完成抵押登记。此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王则鸣名下农行账户转款1200万元,出具2张当票总计当金1200万元。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王则鸣的要求,原告多次予以续当,延续至最后当期2018年6月20日。自此后三被告未予进行任何续当申请或费用归还。原告向三被告催要,并于2018年6月28日,向三被告发律师函,三被告未予回应。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王则鸣归还当金1200万元,支付欠付的综合服务费23340元、罚息4668元、逾期还款利息20万元;2、被告王则鸣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逾期还款利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3、被告王则鸣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函费用1000元,律师代理费用20万元;4、被告高展公司、周妍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案涉抵押物杭州市西湖区××幢××层××层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王则鸣辩称:对典当及欠款事实均无异议,希望降低罚息标准,按照典当期间的利率标准进行计算。被告高展公司、周妍未作答辩。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与原告所诉一致。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20万元。还查明,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律师函,支付了律师费1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保证函》、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客户收入款入账通知书、当票、续当凭证、律师函、《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典当公司与被告王则鸣之间的典当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王则鸣未归还当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综合服务费、罚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王则鸣承担。原告诉前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高展公司、周妍提供的保证担保合法有效,应对王则鸣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则鸣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则鸣偿付原告杭州西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人民币12000000元、综合服务费人民币23340元、罚息人民币4668元、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200000元(算至2018年7月20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则鸣支付原告杭州西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当金人民币1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王则鸣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浙江高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周妍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杭州西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则鸣提供的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幢××层××层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杭州西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374元,由被告王则鸣、浙江高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周妍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王则鸣、浙江高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周妍负担。原告杭州西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则鸣、浙江高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周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维专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晓斐代
书 记员 蒋圣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