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执4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环球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吉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994232XU。
法定代表人:赵杏春。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永源蜡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后庄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68742614。
法定代表人:袁晓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4民初53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环球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永源蜡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38831.72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永源蜡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永源蜡艺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永源蜡艺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永源蜡艺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环球印务有限公司。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百成
审判员 黄 丹
审判员 金 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利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