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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2执178号

王学力、江高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学力;江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2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力,男性,1965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江高杰,男性,1986年8月13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关于王学力申请执行江高杰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52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江高杰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高杰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增

代理

审判员  杨 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