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2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力,男性,1965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江高杰,男性,1986年8月13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关于王学力申请执行江高杰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52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江高杰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高杰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增
代理
审判员 杨 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