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001民初48号
申请人:克州鑫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图什市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克州新冀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图什市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克州鑫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克州新冀源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克州新冀源贸易有限公司在阿图什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188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克州鑫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克州鑫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克州新冀源贸易有限公司在阿图什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188万元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党根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