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林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郭现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林州市姚村镇北杨村。
法定代表人:杨凤林。本院在执行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鼎鑫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73984101826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7567.1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俪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