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981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武XX,男,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同煤集团轩煤公司职工,现住原平市轩岗镇后口小区。
被执行人:刘XX,女,汉族,1990年3月14日出生,现住原平市轩岗镇后口小区。 本院在执行武XX与刘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刘XX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刘XX的收入20200元; 二、查封、扣押刘XX的价值202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国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