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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2民初374号

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苗振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苗振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02民初374号

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220827。

法定代表人:唐双发,总经理。

被告:苗振西,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振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