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内0423民督28号
申请人:丁某,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
申请人:和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丁某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丁某称,2015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和某从我处借款32900元,被申请人为我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6年11月24日偿还,自借款之日起每月付2%利息。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和某偿还借款本金32900元及利息(以本金32900元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和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丁某借款本金32900元及利息(以本金32900元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申请费207.5元,由被申请人和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O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聂贵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