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执5612号 申请执行人徐思伟,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车文兰,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徐思伟与被执行人车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2民初4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思伟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车文兰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24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7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车文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车文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车文兰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车文兰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车文兰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止2019年1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车文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车文兰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车文兰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车文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思伟。 综上,被执行人车文兰民间借贷纠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2执56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董建敏
代理
审判员 姜卫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