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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1民初420号

罗崇傲与林作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崇傲;林作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420号

原告:罗崇傲,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林作传,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罗崇傲与被告林作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崇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陈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