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420号
原告:罗崇傲,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林作传,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罗崇傲与被告林作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崇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陈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