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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财保218号

李某与魏某、商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6-1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魏某;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财保218号

申请人:李某,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

申请人:魏某,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

申请人:商某,女,1964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魏某、商某位于赤峰市××区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金额控制在231350元内。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3135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魏某、商某位于赤峰市××区不动产,查封金额控制在231350元内。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景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