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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4执恢1025号

马举、李国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
马举;李国庆;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4执恢1025号申请人马举,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国庆,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楼**。本院在执行马举申请执行李国庆、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举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04执恢1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鸣鹤

审判员  毛 萍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