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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执77号

丁林超、张政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林超;张政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77号

申请执行人:丁林超,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张政武,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执行人丁林超与被执行人张政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825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政武名下有豫H×××**五菱牌轿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政武名下豫H×××**五菱牌轿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张政武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建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