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皖0302民初2510号
原告:李守强,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朱萍,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守强与被告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2015年1月23日书写借条,月息3%,后被告未能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约定的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款时,利随本清);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萍尚欠原告李守强8000元; 二、被告朱萍自2019年3月起(包含本月)于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李守强1000元直至付清时止,双方之间纠纷一次性予以解决; 三、如被告朱萍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逾期还款超过两次,原告李守强有权要求被告朱萍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已支付的部分予以扣除),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守强负担441元,由被告朱萍负担84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珺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