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02民初29号
原告:李艾华,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穆凌云,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缘家房产中介所,经营者梁素云,女,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景县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李艾华与被告穆凌云、被告衡水市桃城区缘家房产中介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李艾华于2019年1月18日以二被告已协助原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被告已协助原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纠纷已经解除,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艾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218元,由原告李艾华担负。
审判员 扈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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