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4民初36号
原告:汪东姚,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告:开化雅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0QG6R,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东南路**918。 原告汪东姚与被告开化雅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汪东姚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东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东姚撤回对被告开化雅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东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林宇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毛曼谕
书记员陈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