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202财保19号之一
申请人:屈学福,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申请人:屈东亮,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
申请人:鹿勇,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
申请人:孙秀娟,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申请人屈学福、屈东亮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秀娟鲁SA××××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屈传中名下鲁SM××××号小型轿车、屈传国名下鲁SK××××号小型轿车、周长贵名下鲁S3××××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屈学福、屈东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孙秀娟鲁SA××××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二年,自2019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冯立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亓东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