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785民初5624号
原告:王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艳。
被告:王义鹏。
被告:高密兴盛精密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鹏。 原告王立强与被告王义鹏、高密兴盛精密器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王一鹏雇员,王一鹏在第二被告处为原告投保了雇员险。2018年3月17日,王立强受被告王一鹏指派开车送货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到射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粉碎性,左小腿碾压伤,失血、创伤性休克,顳骨骨折,中颅底骨折、少量气颅,右肺挫伤等。在射阳医院住院16天后转解放军89医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0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如所请。二被告均辩称,同意赔偿,希望法庭调解处理本案。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一鹏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0900元,已付20900元,于2019年2月19日前付12万元,剩余8万元自2019年3月开始,每月19日前支付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上述款项付至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账号:62×××68); 二、若被告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赔偿款,同时被告需支付逾期违约金50000元; 三、被告高密兴盛精密器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责任责任; 四、若原告后续再产生二次手术费,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向被告主张。同时原告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不得再向被告主张二次手术以外的赔偿; 五、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马 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台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