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82民初90号
原告:丁朝銮,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飞,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卫中,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840680846U,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东大街**。
负责人:钱洪达,该公司经理。
原告丁朝銮与被告黄卫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2019年1月15日,原告丁朝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朝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朝銮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丁朝銮负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尹群
书记员陈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