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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1执320号

李绍恒、谭国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绍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李绍恒,男,199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谭国辉,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李绍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1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谭国辉在(2019)浙0481执32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国辉存款人民币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 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焱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