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754号原告深圳市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法定代表人张传艳。委托代理人江光华,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利合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海龙。被告陈海龙,男,汉族,户籍地址北京市密云县。被告李晓利,女,汉族,户籍地址北京市密云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北京龙利合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海龙及李晓利名下价值人民币470826.01的财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70826.01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北京龙利合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海龙及李晓利名下价值人民币470826.01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宇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桂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