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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754号

深圳市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利合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海龙,李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利合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海龙;李晓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754号原告深圳市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法定代表人张传艳。委托代理人江光华,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利合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海龙。被告陈海龙,男,汉族,户籍地址北京市密云县。被告李晓利,女,汉族,户籍地址北京市密云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北京龙利合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海龙及李晓利名下价值人民币470826.01的财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70826.01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北京龙利合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海龙及李晓利名下价值人民币470826.01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宇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桂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