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4民初310号
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东方新城雍和苑******楼**。
法定代表人:王正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文,男,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张前松,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住,住贵州省正安县/div> 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与被告张前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以被告张前松已在案外付清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贵阳七冶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细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韦
书记员 雷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