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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财保20号

张北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北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20号

申请人:张北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汇商国际C幢02号。

法定代表人:范继新,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号楼P18。 申请人张北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40000元。担保人杨晓燕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北县兴华家园北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北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4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杨晓燕所有的位于张北县兴华家园北区房屋,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张北张北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海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