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242号
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6232409R。
法定代表人:朱振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敏,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念耀,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林翠珍,女,1964年3月1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念耀、林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好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