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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91民初242号

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念耀、林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姜念耀;林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242号

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6232409R。

法定代表人:朱振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敏,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念耀,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林翠珍,女,1964年3月1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念耀、林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好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