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4民初3号
申请人:郑伟东,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被
申请人:张绍青,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生,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
申请人:王伯成,男,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郑伟东与张绍青、王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伟东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询,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绍青、王伯成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通过网络查控平台进行查询,如有存款余额将提供担保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移送本院执行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张绍青、王伯成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占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拴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