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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4民初3号

郑伟东、张绍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伟东;张绍青;王伯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4民初3号

申请人:郑伟东,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被

申请人:张绍青,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生,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

申请人:王伯成,男,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郑伟东与张绍青、王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伟东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询,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绍青、王伯成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通过网络查控平台进行查询,如有存款余额将提供担保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移送本院执行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张绍青、王伯成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占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拴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