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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5刑初28号

孙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孙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5刑初28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锐,男,199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8)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8年07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锐窜至内乡县城关镇宝天曼商城,趁无人之际,将周某某停放在4号楼楼下的苏M×××**黑色奔驰车左右倒车镜片盗走藏匿,并留纸条“取镜加微信×××”。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周某某被盗的倒车镜片价值1964元。2、2018年07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锐窜至内乡县奥斯卡滨河影城对面停车场内,趁无人之际,将张某某停放在此的豫R×××**白色奔驰车左右倒车镜盗走藏匿,并留纸条“取镜加微信×××”。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张某某被盗的倒车镜片价值4651元。3、2018年07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孙锐窜至内乡县林业局路口广场,趁无人之际,将张某1停放在此的豫R×××**黑色奥迪车左右倒车镜片盗走藏匿,并留纸条“取镜加微信×××”。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张某1被盗的倒车镜片价值549元。4、2018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孙锐窜至南召县城关镇东风名门小区,趁无人之际,将刘某某放在小区车库内的豫R×××**白色现代车车玻璃砸烂,将车内的8000元现金盗走,所得赃款自肥。以上,被告人孙锐盗窃作案4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51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锐供述、失主周某某、张某某、张某1、刘某陈述、证人邵某、柯某、王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流窜作案,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孙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赔失主周仁平1964元、张文瑜4651元、张则豪549元、刘延8000元,共计15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王胜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胡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