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陕08刑终235号原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琳,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浙江零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工作人员,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方国际B2801,2017年4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5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后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章炳骏、熊冕,(实习),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陕080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浙江零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零点公司)于2009年7月2日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于2010年6月在北京鹏博士星缘新动力公司托管游戏服务器,该公司主要业务为建立、运营、维护赌博网站,运作“零点棋牌”域名www.go7744.com、“乐游茶苑”域名www.52cnn.com、“潇湘茶苑”域名www.29qp.com、“202棋牌”域名www.202pk.com、“北游茶苑”域名www.15pk.cn、“迪酷棋牌”域名www.dkqp.com、“一五棋牌”域名www.15pk.com、“团团转棋牌”域名www.123ttz.com等八款网络赌博平台,各平台中均设置有“李逵劈鱼”、“斗地主”、“豪车俱乐部”、“捉老麻子”、“斗妞”、“挖坑”、“跑得快”、“同花顺”、“金三顺”“三十秒”、“百人泡妞”、“虎虎生威”、“至尊两张”、“中国象棋”等十几种以虚拟货币投注的赌博游戏,参赌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官网充值(比例是100元人民币兑换200万虚拟货币)、与银某某购买(比例是100元人民币兑换220万虚拟货币)、在网吧购买“零点棋牌”充值点卡(比例是100元人民币兑换200万虚拟货币)等方式充值、购买虚拟货币用于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可通过赌博网站平台内“中国象棋”游戏房间设置的虚拟货币转移功能,与“银某某”将投注使用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交易,实现赌资结算,零点公司对赌资结算过程、结果进行监管。零点公司通过市场部推广人员在全国各地网吧散发宣传广告、发放免费体验卡、组织棋牌比赛赢取网费等多种方式发展玩家参与赌博。经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查扣的零点公司托管的数据库等服务器及公司管理人员使用的电脑进行司法鉴定:零点公司旗下“零点棋牌”等赌博游戏平台注册会员信息为3293221条,其中实名注册信息1634111条,会员标识为4(银某某、卡商、超级会员)的注册信息75条,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1日平台充值金额为95755704.27元。结合远程勘验“零点棋牌”管理后台,从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18日零点棋牌平台充值金额为75176670元,去除重合时间段数值后,统计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1日案发,零点棋牌平台总充值总额为134001783.78元,从2016年4月18日20:09:00至2017年4月21日15:41:39时段内银某某交易虚拟货币总量为12358999996125。被告人陈琳2009年7月28日入职零点公司,2014年10月任技术部主管,负责“零点棋牌”网络赌博游戏技术维护、处理玩家反映的问题、技术部员工相关费用报销签字审批及人员调动等工作。2013年1月1日以来,零点棋牌赌博游戏平台充值获利金额为134001783.78元。从2016年4月18日20:09:00至2017年4月21日15:41:39时段内银某某交易虚拟货币总量为12358999996125,折合赌资人民币561772727.10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琳受姜卫星安排运营赌博网站,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琳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受姜卫星安排运营、维护赌博网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上诉人陈琳称,其只是零点公司打工的,没有获利,且其现在哺乳期,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并减少罚金处罚。其辩护人称,零点公司系合法成立公司,上诉人陈琳只是该公司员工,领取工资没有非法渔利,且陈琳现处于哺乳期,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琳受姜卫星安排运营赌博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陈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上诉人陈琳及辩护权称,其只是零点公司打工的,没有获利,且其现在哺乳期,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并减少罚金处罚的理由,经查,零点公司虽系有合法审批,但上诉人受雇姜卫星负责运营零点公司赌博网站,且上诉人明知零点公司赌博网站游戏币兑换人民币功能系违法行为,而对银某某人投诉进行处理。原审对其量刑过重的理由与查明事实一致,故其上诉理由成立。综上,原审法院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陈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白海涛
审判员 马晓艳
审判员 马皓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