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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刑更2513号

李盼到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盼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刑更2513号罪犯李盼到,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郏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盼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郏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判决李盼到赔偿郭某等四人120399.41元、案件受理费2354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盼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伟,河南省新郑监狱指派干警杨梅出庭履行职务,证人河南省新郑监狱干警陈全智及罪犯王博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2月14日19时30分,李盼到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236省道由北向南行至44公里处时,将在公路上同向行走的行人郭某和贾某某撞伤后驾车逃逸。被害人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贾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经认定,李盼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罪犯李盼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8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2016年5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2017年7月、2017年12月、2018年4月、2018年9月分别获得表扬;2017年3月、2018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上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盼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盼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冯 进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笑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