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631号
原告:淄博诚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316。
法定代表人:齐海明,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康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新材料交易中心****楼**iv>
法定代表人:谢金标,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瑞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新材料交易中心办公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谢彬文,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树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新材料交易中心办公楼**北侧**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谢金剪,职务:总经理。
被告:谢彬文,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淄博诚安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康烽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瑞明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树泉能源有限公司、谢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淄博诚安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山东康烽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瑞明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树泉能源有限公司、谢彬文1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山东康烽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瑞明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树泉能源有限公司、谢彬文16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美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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