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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执异11号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丹东牛顿方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志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丹东牛顿方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执异11号 案外人:田志立,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牛顿方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浪头镇。

法定代表人:卓维,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与被执行人丹东牛顿方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田志立于2019年1月9日对执行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银河大街99号楼金园大厦2218室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田志立称:请求撤销(2015)丹执字第00040-1号执行裁定对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银河大街99号楼金园大厦2218室的轮候查封。理由:

一、田志立与牛顿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定协议》,并付清全部房款,合法取得了金园大厦2218室房屋的物权期待权。

二、(2016)辽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判定不得执行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银河大街99号楼金园大厦2218室的房屋。

三、本院(2015)丹执字第00024号之三执行裁定依法解除了对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银河大街99号楼金园大厦2218室的查封。

本院查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丹东牛顿方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丹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牛顿公司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中建八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丹执字第00040-1号民事裁定,查封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银河大街99号金园大厦中的50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 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与牛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丹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牛顿公司未主动履行,九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5)丹执字第00024-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牛顿公司开发建设,含本案涉案房屋在内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银河大街99号金园大厦中的49套房屋。田志立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辽06执异34号执行裁定,认为田志立虽然在法院查封前与牛顿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支付了全部价款,且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但其未能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田志立的异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驳回田志立的异议请求。田志立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6)辽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判决:

一、不得执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丹执字第00024-3号民事裁定所查封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银河大街99号金园大厦2218室建筑面积68.13平方米的房屋。

二、本院(2016)辽06执异34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三、驳回田志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5)丹执字第00024号之三执行裁定,解除对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银河大街99号金园大厦2218室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辽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田志立作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买受人期待权,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本案中,中建八局与九洲公司同为牛顿公司的债权人,田志立的买受人期待权同样可以排除中建八局债权强制执行效力,故田志立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对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安民镇银河大街99号金园大厦2218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晓欣

审判员  韩 丹

审判员  王连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