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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322号之一

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向东,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刘勇,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中原特钢家属院************,身份证号:4108271968********。本院在执行李向东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勇名下有车牌号为豫U×××**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勇名下车牌号为豫U×××**车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辉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成晨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