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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11刑初29号

侯纪永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侯纪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11刑初29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纪永,男,1998年5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8]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纪永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经被告人侯纪永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冰、曹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纪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8月4日2时许,被告人侯纪永伙同李昕哲(已判刑)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五号院社区4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汤某停放在4号楼4单元口的玫瑰金色五星钻約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20元。2、2018年8月4日4时许,被告人侯纪永伙同李昕哲(已判决)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北路龙士达酒店门口,将被害人牛某停放在龙士达酒店门口往北20米路西的银灰色金箭牌踏板电动车(车座下有腰包一个、钱包一个、身份证一张、挂诊卡一张现金200余元,信用卡两张)盗走,之后李昕哲、侯纪永将其中张尾号为2076的广发信用卡盗刷14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60元。3、2018年8月6日0时许,被告人候纪永伙同李昕哲(已判决)至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街千年网景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史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亮黑色雅迪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22元。

被告人侯纪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18年8月4日2时许,被告人侯纪永伙同李昕哲(已判刑)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五号院社区4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汤某停放在4号楼4单元口的玫瑰金色五星钻約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20元。2、2018年8月4日4时许,被告人侯纪永伙同李昕哲(已判决)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北路龙士达酒店门口,将被害人牛某停放在龙士达酒店门口往北20米路西的银灰色金箭牌踏板电动车(车座下有腰包一个、钱包一个、身份证一张、挂诊卡一张现金200余元,信用卡两张)盗走,之后李昕哲、侯纪永将其中张尾号为2076的广发信用卡盗刷14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60元。3、2018年8月6日0时许,被告人候纪永伙同李昕哲(已判决)至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街千年网景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史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亮黑色雅迪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22元。另查明,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侯纪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牛某、史某、汤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李某、刘某、王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及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及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侯纪永的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纪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纪永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获得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侯纪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蒙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