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刑终28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雪龙,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海婷、金朝,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虎小海,男,1998年10月7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辛琴,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雪龙、虎小海犯抢劫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宁0106刑初4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雪龙、虎小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马雪龙、虎小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马雪龙的姐姐马雪玲(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宋小雪系同事,因工作关系发生过矛盾。2018年8月28日马雪玲唆使被告人马雪龙报复被害人宋小雪。2018年8月29日6时许,被告人马雪龙骑摩托车带被告人虎小海在银川市金凤区植物园附近被害人宋小雪上班的路上等候被害人,当被害人宋小雪途径此处时,被告人马雪龙、虎小海对被害人宋小雪进行殴打,并抢走被害人宋小雪的一部OPPOR9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小雪系外伤性左耳鼓膜穿孔、头面部软组织损伤,伤情程度为轻微伤。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OPPOR9手机价值人民币46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雪龙、虎小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公安机关将被抢的OPPOR9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宋小雪。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宋小雪报案,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及被告人马雪龙、虎小海主动投案的事实。 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马雪龙、虎小海犯罪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证实经公安机关查询,被告人马雪龙无违法犯罪行为。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马雪龙、虎小海指认,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植物园旁一条小路是其二人一起实施抢劫的犯罪现场;被害人宋小雪就是被抢的人;证人马雪玲是被告人马雪龙的姐姐。 5.扣押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3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虎小海处扣押灰色上衣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从被告人马雪龙处扣押衣物四件,摩托车一辆、头盔二个、被抢0PPOR9手机一部。 6.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雪龙、虎小海的尿液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7.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中耳分析报告单,证实经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宋小雪受伤情况。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小雪系外伤左耳鼓膜穿孔、头面部软组织损失(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伤情程度为轻微伤。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银色OPPOR9手机价值人民币460元。 9.证人马雪玲的证言,证实其和被害人宋小雪是同事,因工作上的事情发生矛盾。案发时其让弟弟马雪龙替其出气报复,只是吓唬吓唬宋小雪。并没有让弟弟抢宋小雪的手机,后来听同事说宋小雪被抢,其才知道。 10.被害人宋小雪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29日5时许,其骑着电动车从家里出发去公司上班。大概6时许,在银川市金凤区植物园附近的一条偏僻的路上,其看见路前边停着一辆高瓦赛摩托车,两个小伙子戴着头盔,在摩托车上面坐着,其骑车到小伙子跟前时,其中一名黑色衣服的小伙子称他的摩托车坏了,要借其的手机打个电话,其谎称没带手机,该小伙子反复说,其无奈便用手机帮小伙子打电话,小伙子就将手机从其手中抢走,还打了其几个耳光,另一身穿浅绿色短袖的小伙子也扇了其几个耳光。其被抢的手机是一部OPPOR9手机,购买时价值人民币2499元。 11.被告人马雪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8月25日,其姐姐马雪玲称被单位同事欺负让其报复。2018年8月29日,其和虎小海在马雪玲的女同事上班的路上将该女子拦下,打了女子几个耳光并抢走该女子的一部OPPOR9手机及手机充电器。 12.被告人虎小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8月29日早晨,马雪龙让其与他去打一个人,其同意。马雪龙便骑上他的摩托车带着其到了一条沙子路,等了大概半小时,有一名女子骑着电动车过来,马雪龙说就是这个女的。后马雪龙借口摩托车坏了和该女子搭讪,问该女子借手机。该女子不给手机,马雪龙就打了该女子几个耳光,并将该女子的一部OPPOR9手机抢走。期间,其也打了女子几个耳光。 13.收条,证实被告人马雪龙、虎小海赔偿被害人宋小雪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雪龙、虎小海为了报复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雪龙、虎小海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雪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虎小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雪龙、虎小海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抢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马雪龙、虎小海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雪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虎小海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虎小海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虎小海在案发前知道去打人,到案发现场后又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且有被告人马雪龙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指认、辨认笔录、案件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二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并强行劫取被害人的手机,被告人虎小海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虎小海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马雪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虎小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随案移送的公路赛摩托车一辆、头盔二个,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外套一件、牛仔裤二条、上衣一件,发还被告人。 上诉人马雪龙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案发原因是双方发生矛盾,不同于一般性的抢劫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具有自首、退赃、赔偿损失等情节,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虎小海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其同上诉人马雪龙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为马雪龙的姐姐出气,并不是出于抢劫财物。手机是被害人交给马雪龙的,马雪龙不把手机还给被害人目的是为了被害人看不到时间。之后马雪龙和其才上前打了被害人。离开现场时其以为马雪龙将手机交给了被害人。综上,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二、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还具有自首、退赃、认罪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雪龙、虎小海以非法占有为目,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二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马雪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虎小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上诉人马雪龙、虎小海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上诉人马雪龙、虎小海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对二人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虎小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宋小雪的陈述与二上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二上诉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宋小雪的手机,二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抢劫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一审判决对二上诉人具有的自首、赔偿以及上诉人虎小海系从犯的从轻情节均予以认定,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二人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 昕
审判员 何文波
审判员 曾琳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华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