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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8行审19号

唐河县民政局、李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唐河县民政局;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28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王保山,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万志、姬运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李斌,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4日,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县民政局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民罚决字(2018)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李斌违规制造销售棺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17条、《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41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了唐民罚决字(2018)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唐河县民政局申请强制执行唐民罚决字(2018)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民罚决字(2018)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民罚决字(2018)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清扬

审 判 员  张立学

人民陪审员  王 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