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5民初1902号
原告: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MK5B5T。
法定代表人:季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俏玲,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现住浙江省云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俏玲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圣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