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1125民初1902号

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7-27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5民初1902号

原告: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MK5B5T。

法定代表人:季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俏玲,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现住浙江省云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俏玲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众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圣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