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3334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安防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
法定代表人:邬伟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拴艳,系该公司员工,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金牛大厦div>原告杭州海康威视安防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安防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海康威视安防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余 锋
审判员 方 玲
审判员 邓林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寸杨杰
书记员焦宏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