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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11998号之一

何晓峰与胡志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晓峰;胡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11998号之一

原告:何晓峰,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胡志伟,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峰诉被告胡志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晓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晓峰负担。

审判员 何 亦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屠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