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936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九龙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洲阳。
被执行人:中山市美丝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会。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九龙机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美丝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9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13590元及利息,并返还案件受理费10049元。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另案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山市美丝宝电器有限公司的灶具、钢材等资产一批,并已于2018年6月19日拍卖成交,共得款221800元。该款项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分配完毕,故本案债权未能受偿。另执行人中山市美丝宝电器有限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成品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本院已发函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此外,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国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处理的财产已经处理完毕,经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胡烽明 执行员 高锡恒 执行员 许双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