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8刑初6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荣海,男,1977年12月24日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9月27日被逮捕。11月27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8)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荣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荣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2日7时14分,被告人崔荣海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津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本市静海区沿津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静海区西环交口右拐弯时,撞沿津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1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其电动自行车上乘车人刘某2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崔荣海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崔荣海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驾驶员信息表及车辆信息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崔荣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荣海承认指控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2日7时14分,被告人崔荣海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津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本市静海区沿津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津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1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某1电动自行车上驮带的刘某2(2013年11月18日出生)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崔荣海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经公安机关认定,崔荣海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崔荣海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2、曹某、刘某1证言,被告人崔荣海供述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驾驶员信息表及车辆信息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荣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未保证安全,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崔荣海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自首,结合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崔荣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燕飞
书记员商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