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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602民初13703号

满某与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8-05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满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602民初13703号

原告:满某,男,1972年5月11日。

被告:徐某,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与被告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满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满某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满某负担。

审判员 王劲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