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602民初13703号
原告:满某,男,1972年5月11日。
被告:徐某,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与被告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满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满某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满某负担。
审判员 王劲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