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322财保4号

符博与高天、张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符博;高天;张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财保4号

申请人:符博,1997年1月28日出生,居民,住沛县。

被

申请人:高天,1993年1月10日出生,住沛县。

被

申请人:张春,1993年12月17日出生,居民,住沛县。 申请人符博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天、张春名下的位于沛县房屋一套,保全价值23万元。案外人卞景侠、符成以其名下的位于沛县房屋一套为申请人保全提供担保。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高天、张春于2018年9月1日、9月13日、12月29日、12月29日、12月30日分别向申请人借款20000元、15000元、30000元、80000元、80000元,共计225000元,同时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偿还给申请人符博。但后被申请人高天、张春拖延不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高天、张春名下的房屋一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高天、张春名下的位于沛县房屋一套,保全价值23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符博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卞景侠、符成名下的位于沛县房屋一套,保全价值23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符博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丽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允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