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123执1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崖金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高崖镇。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2246214206。
法定代理人:韩瑞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来芳,男,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5955257886。
法定代表人:祁永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崖金城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的(2018)甘0123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崖金城水泥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崖金城水泥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165981.8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2913元,应缴纳执行费24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甘J×××××、甘J×××××、甘J×××××、甘J×××××、甘J×××××的车辆,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到榆中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我院于2019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五、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甘J×××××、甘J×××××、甘J×××××、甘J×××××、甘J×××××的车辆。定西市车辆管理所回复我院称:以上车辆已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和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查封,现已无法轮候查封。 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我院于2019年1月17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崖金城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来芳到庭,向其告知案件执行过程。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龙
审判员 金 昭
审判员 张亚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