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3民初60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男,该分公司职员,住济南市。
被告:徐某某,住山西省朔州市。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