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6民初293号
原告:陈亦国,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周嫦,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陈亦国与被告周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陈亦国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亦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陈亦国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彭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