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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4执193号

尚可林、王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尚可林;王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4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尚可林,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王瑞华,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尚可林与被执行人王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304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本院对王瑞华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案号:(2018)鲁0304执保177号]。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瑞华存款1339218.17元(本金620000元、利息588000元、案件受理费156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4692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95294.1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