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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1民初61号

李岩与平惠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岩;平惠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81民初61号

原告:李岩,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

被告:平惠民,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原告李岩与被告平惠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岩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岩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岩承担,退回原告李岩诉讼费25元。

审判员  黄中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