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422民初214号
原告:苑振东,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
被告:苑喜林,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
被告:薛建伟,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 原告苑振东与被告苑喜林、薛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振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喜林、薛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苑振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20日二被告因急用钱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签名、捺印的借据1枚,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苑喜林、薛建伟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据1枚,证明被告苑喜林、薛建伟于2017年4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上述证据虽被告苑喜林、薛建伟未到庭质证,但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0日被告苑喜林、薛建伟在原告处借款300000元,借款当日被告苑喜林、薛建伟为原告出具300000元借据1枚,未约定还款时间,后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苑喜林、薛建伟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苑喜林、薛建伟之间借贷关系清楚,虽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时间,现原告索要,被告苑喜林、薛建伟理应偿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苑喜林、薛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苑振东借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占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