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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269号

何林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2-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何林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269号 罪犯何林生,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秀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林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闽03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1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30年7月31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林生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4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何林生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何林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林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30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连 萍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柯舒妍 搜索“”